時間:2023-01-18 15:37:44
《商標法》作為商標領域的重要單行法,自1983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歷經四次修訂。近期,國家知識產局再次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與2019年《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側重于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而進行個別條款修改相比,本次修訂可謂大刀闊斧,修訂涉及條款眾多,內容更為全面。修訂草案所呈現的《商標法》將擴充為10章101條。其中,新增23條,從現有條文中拆分形成新條文6條,實質修改條文45條,基本維持現有法條內容僅27條。
本文將結合《修訂草案》及草案說明,以及筆者辦案實踐,對本次修訂草案進行簡要解讀及評析。
《修訂草案》綜述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制定主體為商標業務主管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該等意見僅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商標法》修改提供的傾向性意見。根據現行《立法法》(2015年修正)的規定,《商標法》本身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因此本次修訂草案距離最終落地成為法律尚有多重程序要走,短期內不會出臺,況且最終修正的文本與草案相比大概率還會有較大差異。不過,借助這次修訂草案的內容和精神,我們可以近距離觀察商標立法動態及未來可能的監管和司法適用趨勢。 另外,《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說明中就修改商標法的必要性做了充分論證,其中概括梳理了商標法實施后的一系列問題,比如常見的商標“注而不用”現象;商標惡意搶注,特別是搶注公共資源、熱點、突發事件特有詞匯、名人姓名等頻頻出現;“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屢禁不止;部分權利人濫用商標權益惡意訴訟等。其實這些現象并非全是新問題。但實踐中,因為原有的《商標法》立法上的滯后(具體表現后文會結合修訂內容進行介紹),加之互聯網背景下侵權主體及其行為的多樣性以及個案中平衡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難度等原因,導致原有的《商標法》在某些問題的解決上確實無法提供足夠的法律支撐或法律救濟。 縱觀本次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既涉及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管理改革,也涉及商標權規范使用及保護力度的進一步提升,同時還增設了商標品牌建設這一全新內容。征求意見稿總體體現了鮮明的問題導向,力圖解決惡意搶注的沉疴頑疾,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商標管理和保護體系,彰顯了起草者的改革魄力。 《修訂草案》主要內容 (一)商標注冊條件更趨嚴格,進一步規制惡意注冊 關于商標注冊條件,本次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為:1)在一般性條款中增加“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并在具體條款中增加“重大不良影響”等表述;2)將“同重要傳統文化符號名稱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害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公眾知曉的國內地名”納入禁用禁注范圍,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標志的指引》,對此已經有相應規制;3)明確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技術術語的,不得注冊,也不能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4)另外,針對馳名商標保護,特別新增“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為廣大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與該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冊”,這一修訂內容意味著商標立法將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當然,這里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對其知名度的要求的認定標準是相對比較高的。 為進一步規制惡意注冊,本次修訂草案著墨甚多:1)首次以列舉加開放式兜底的形式明確了商標惡意注冊情形,其中就包括為公眾所最為詬病的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2)新增惡意搶注商標強制移轉制度,即針對已經注冊的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可以請求將該注冊商標移轉至自己名下。如果這一新規定未來能夠落地,將極大便利在先權利人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申請動作,且有利于權利人直接將商標轉移登記作為訴請之一;3)新增惡意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同時提高對商標惡意注冊的罰款數額。這一系列修訂內容也是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有望扭轉商標惡意注冊及搶注泛濫的現狀;4)另外,本次修訂還引入了公益訴訟制度,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等。 另外,本次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禁止重復注冊”條款。修訂草案說明中也提到,一些商標注冊人為防止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甚至采取了就相同商標每三年重復申請注冊的“接力式申請”策略,還有一些商標注冊人為防止商標被異議或者宣告無效,頻繁重復申請注冊。為此,修訂草案強調注冊商標“一標一權”的價值導向,確立禁止重復申請原則,原則上禁止任何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上重復注冊相同商標,僅對于在先權利人同意注銷原先注冊或者有法定正當理由(具體可參見修訂草案第21條)的情況下給予例外。此外,草案對在原商品服務上惡意重復申請注冊原商標以及在商標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請注冊等不正當行為予以規制。當然,這一原則的確立,本身還是要強調回歸商標使用的本源,確立商標區分和識別產品及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 (二)完善和規范商標授權確權程序 商標授權確權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商標法》立法目的除了為市場主體設定商標權益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外,對商標領域的行政監管也是立法的重中之重。 鑒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架構的改革,現行《商標法》為商標管理設計了一套相對比較復雜的行政管理體系,再考慮與行政處罰、行政訴訟的銜接,這套體系會更顯其復雜性,且相關程序存在被權利人或其他利益主體濫用的現實窘境。如何優化商標審查審理程序的制度安排自然也成為了本次修訂重點之一。 觀察此次修訂草案,草案中提出了多項優化和改革措施:1)將商標公告期從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這也意味著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起異議申請的期限也相應縮短;2)擬取消商標異議后的不予注冊復審程序,即行政部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舉如能落地,將極大提高審查效率,縮短爭議周期;3)對程序中止進行統一規定,增加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部門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無效宣告裁定,應以被訴決定、裁定作出時的事實狀態為準。被訴決定、裁定作出后相關商標狀態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被訴決定、裁定的審理,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除外;4)關于注冊商標的撤銷,新增限制條款,即“注冊商標的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和“注冊商標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強化商標使用義務,嚴懲商標不規范使用行為 現行《商標法》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但現實中,商標“注而不用”現象大量存在,因此引發的“撤三”及“撤三”程序中證據造假現象同樣屢見不鮮。 本次修訂草案,新增了說明商標事宜情況條款,要求商標注冊人應當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每滿五年之后的十二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說明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說明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通知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說明的,視為放棄該注冊商標,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注銷該注冊商標。這一制度的設定,雖然出發點仍是強調商標權利人的使用義務,但未來實踐中行政部門仍應保持一定的謙益性,需要細化使用情況說明的核查標準以及為注冊人提供對于核查結論進行復核的救濟途徑。當然,對于商標注冊人而言,也應當意識到修訂草案訴傳遞的重視商標實際使用這樣的立法價值觀。 商標規范使用,本身即是一個重要的商標合規義務。本次修訂草案對于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除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外,增加了行政罰款制度,即并可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期滿不改正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撤銷其注冊商標。故,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應當避免隨意拆分、組合、變形注冊商標,如變更商標標識元素構成、大小比例、間隔距離、字體形式、顏色背景以及商標組合的排列方式等。 (四)禁止權利濫用,細化商標禁用權界限 本次修訂操作還增加了要求商標權人不得濫用商標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前“青花椒”案及“潼關肉夾饃”案即是典型。 修訂草案對現行《商標法》第59條規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的情形進行了補充,增加了“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稱、地址”、“為描述商品的種類、性質、質量、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價值、地理來源及其他特點,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技術術語或者其他與該描述相關的標志”以及“僅為指示商品的用途、適用對象或者應用場景,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誤導公眾的除外)”等有關指示性使用的正當使用情形。該等修訂回應了現實需求,對商標專用權的行權邊界作了更加細致的限定。 (五)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提供商標專用權保護,本身就是商標立法的出發點之一。我們欣喜地看到,本次修訂草案在保護商標專用權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上繼續發力。如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商標法》第57條基礎上,新增了“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有關的電子商務中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誤導公眾的行為”。過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通過電子商務活動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常常需要結合個案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對權利人遭受的損害及影響進行確認。本次新增內容為類似行為的處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同時,與之相配套的,修行草案對于商標使用行為,也增加了“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施”的表述。 另外,本次修訂草案也明確提出了確認不侵權之訴規定,即“相關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注冊商標專用權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其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作出判決”。在商標立法中引入不侵權之訴制度,將有效為被控侵權人提供法律救濟渠道。當然,確認商標不侵權之訴的具體受理條件還有賴后續的具體規范進行指引。 本次修訂草案還完善了查處商標違法的執法措施,擴張了商標執法部門對涉嫌商標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的職權,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有證據證明涉嫌商標違法行為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查詢涉嫌商標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的銀行賬等。 (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設 本次修訂草案在商標法單行立法中引入了全新的一章,即“促進商標使用、服務與商標品牌建設”,明確提出國家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推動培育知名商標品牌,促進品牌經濟發展。國家加強商標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商標信息傳播利用,持續提升商標公共服務能力。同時,草案還提出了商標品牌建設的具體措施,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動商標信息共享,完善電子申請、電子送達、電子證據、電子注冊證、電子文書、電子檔案(電子注冊簿)相關規則,提升商標業務辦理的電子化和便利化程度等。 上述修訂內容實際上也對權利人實施商標品牌建設提出了價值指引。商標之于企業,已不僅僅只是一個簡單的外在商業標記,其功能也突破了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這一基本功能,還同時兼具有品質/商譽保證和廣告宣傳的功能。而且,在個性化競爭之下,商標也越來越具有彰顯企業個性的功能。因此,實施商標品牌建設不僅有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規范發展,也將賦予相應市場主體持續盈利的品牌價值。
結語
目前,修訂草案還處在征求意見當中,相信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會有更多的專家學者及公眾對意見稿進行評析、討論和建議。我們也期待最終修訂落地后的《商標法》能更趨完善,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